农产质量量平安监测办理法子


发布时间:

2025-11-12 22:01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该当将检测成果及时报送下达使命的农业行政从管部分。检测成果不及格的,该当正在确认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演讲报送下达使命的农业行政从管部分和抽查地农业行政从管部分,抽查地农业行政从管部分该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人。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领受样品,该当查抄、记实样品的外不雅、形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成果或者分析鉴定发生影响的环境,并确认样品取抽样单的记实能否相符,对检测和备份样品别离加贴响应标识后入库。需要时,能够对检测样品分拆或者从头包拆编号。

  第三十六条 监测使命承担单元和参取监测工做的人员该当对监测工做方案和检测成果保密,未经使命下达部分同意,不得向任何单元和小我透露。

  第五条 农产质量量平安检测工做,由合适《中华人平易近国农产质量量平安法》第三十五条前提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平易近农业行政从管部分对抽检不及格的农产物,该当及时依法查处,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办理等相关部分查处。

  第二十四条 上级农业行政从管部分监视抽查的统一批次农产物,下级农业行政从管部分不得反复抽查。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平易近农业行政从管部分该当按照农产质量量平安风险监测工做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农产质量量平安风险监测收集扶植规划,成立健全农产质量量平安风险监测收集。

  农产质量量平安监视抽查,是指为了监视农产质量量平安,依法对出产中或市场上发卖的农产物进行抽样检测的勾当。

  违反监测数据保密的,由上级从管部分对使命承担单元的担任人传递,对间接义务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惩罚。

  农业部及时向国务院食物平安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质量监视、工商行政办理、食物药品监视办理等相关部分及各省、自治区、曲辖市、打算单列市人平易近农业行政从管部分传递监测成果。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平易近农业行政从管部分该当成立风险监测形势会商轨制,对风险监测成果进行会商阐发,查找问题缘由,研究监管办法。

  第二十一条 抽样人员正在抽样前该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法律证件或工件。具有法律证件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县级以上处所人平易近农业行政从管部分担任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质量量平安监测数据和消息。激励县级以上处所人平易近农业行政从管部分成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质量量平安监测数据库。监测工做的一般开展。按照农产质量量平安监管需要,能够随时开展专项风险监测。

  第十八条 风险监测工做的抽样法式、检测方式等合适本法子第三章的,监测成果能够做为法律根据。

  县级以上处所人平易近农业行政从管部分该当按照全国农产质量量平安监测打算和本行政区域的现实环境,制定本级农产质量量平安监测打算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农业行政从管部分该当按照权限和法式发布农产质量量平安监测成果及相关消息。

  抽样人员该当精确、客不雅、完整地填写抽样单。抽样单该当加盖抽样单元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被抽查报酬单元的,该当加盖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做人员签字或捺印。

  农产质量量平安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控制农产质量量平安情况和开展农产质量量平安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质量量平安的无害要素进行查验、阐发和评价的勾当,包罗农产质量量平安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检测机构无合理来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据成果的,由上级从管部分传递并责令更正;情节严沉的,打消其承担检测使命的资历。

  第四条 农业部按照农产质量量平安风险评估、农产质量量平安监视办理等工做需要,制定全国农产质量量平安监测打算并组织实施。

  检测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环境以致检测无法进行时,检测机构该当照实记实,并出具书面证明。

  检测机构伪制检测成果或者出具检测成果不实的,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农产质量量平安法》第四十四条惩罚。

  第二十 被抽查人无合理来由抽样的,抽样人员该当奉告抽样的后果和处置办法。被抽查人仍抽样的,抽样人员该当现场填写监视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人配合签字,并及时向本地农业行政从管部分演讲环境,对被抽查农产物以不及格论处。

  第二十九条 被抽查人对检测成果有的,能够自收到检测成果之日起五日内,向下达使命的农业行政从管部分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从管部分书面申请复检。被抽查人对检测成果有的,能够自收到检测成果时起四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对农产质量量平安监测工做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农业行政从管部分举报,接到举报的部分该当及时查询拜访处置。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平易近农业行政从管部分该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从管部分报送监测数据和阐发成果,并向同级食物平安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质量监视、工商行政办理、食物药品监视办理等相关部分传递。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农业行政从管部分按照监测打算向承担农产质量量平安监测工做的机构下达工做使命。接管使命的机构该当按照农产质量量平安监测打算编制工做方案,并报下达监测使命的农业行政从管部分存案。

  第二十条 监视抽查按照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分手的准绳实施。抽样工做由本地农业行政从管部分或其法律机构担任,检测工做由农产质量量平安检测机构担任。检测机构按照需要能够协帮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置等工做。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质量量平安办理,规范农产质量量平安监测工做,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农产质量量平安法》、《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和《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实施条例》,制定本法子。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抽样和检测工做规律的工做人员,由使命承担单元做出响应处置,并报上级从管部分存案。

  (2012年6月13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8月14日中华人平易近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农业部同一办理全国农产质量量平安监测数据和消息,并指定机形成立国度农产质量量平安监测数据库和消息办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质量量平安监测数据和消息的采集、拾掇、分析阐发、成果等工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农业行政从管部分该当按照农产质量量平安风险现患分布及变化环境,当令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次。

  第十四条 承担农产质量量平安监测使命的机构该当按要求向下达使命的农业行政从管部分报送监测数据和阐发成果。

  第十 农产质量量平安风险监测该当按照发布的尺度方式检测。没有尺度方式的能够采用非尺度方式,但该当遵照先辈手艺手段取成熟手艺相连系的准绳,并经方研究确认和专家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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